第一条 |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规定关于使用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公文书馆亚洲历史资料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建立的亚洲历史资料数据库(包括电子计算机系统和软件。以下简称‘数据库’)时所必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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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数据库不问年龄和国籍,可以被广泛的公众所使用。但使用数据库的人士必须熟知并遵守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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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使用者在使用数据库时,不得有下列各项行为。
一. 谎称他人的行为
二. 不正当地使用数据库或辅助不正当使用的行为
三. 不正当地占有或浪费数据库的行为
四. 篡改或破坏数据库的程序和数据等行为
五. 其他有碍数据库运营和使用的行为
使用者不得利用数据库所含的信息,进行诽谤和中伤第三者,给第三者造成不愉快,或违反法令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使用者因以个人使用以外的目的使用数据库所含信息时产生的有关版权和隐私等第三者利益受到损失,以及其他一切损害的责任,必须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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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使用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数据库所含信息时,必须事先得到本中心所长的同意。但在报道文章和论文等文章中引用这些信息时不受此限(此点也适用于这一条中的内容)。
利用者在没有营利意图的情况下,以个人使用以外的目的,使用数据库所含信息时,必须事先通知中心所长。
使用者在报道文章或论文等文章中引用数据库所含信息时,不适用第一项和前一项的规定。
使用者根据从第一项到前一项为止的规定,使用数据库所含信息时,必须标明该信息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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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使用者不遵守本规则,做出违反本规则或侵害系统运营和使用的行为时,中心所长可以拒绝该使用者进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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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在因使用者做出违反本规则或侵害系统运营和使用的行为而给中心造成损害时,中心所长可以向该使用者索取对所受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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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对于在有关数据库的系统维修和偶发事故,以及采取上一条规定的措施等造成的暂时停止提供信息而伴随的不能使用该项服务所造成的使用者的利益遗失,以及其他损失,本中心不负有赔偿责任。
本中心对数据库收录文书的内容,不保证其完全性和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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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除了这个规则所规定的内容以外,关于使用数据库所需要的细则,中心所长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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